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时间:2020-11-21 14:11:04 来源: 点击:86次
分公司注销解散离职补偿
1、企业解散注销一了百了?想错了,开办单位承担责任;
2、关联公司转移员工,追溯十六年仍需承接工龄;
3、《劳动合同》约定经济补偿金条款,单位竟成"画蛇添足"看点一企业解散注销一了百了?想错了,开办单位承担责任法律规定,领取营业执照的分公司,可以作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合同。但是,如果分公司决定注销了,员工难道索赔无门吗?答案并非如此,下图是裴某入职集团公司的情况。
是不是很惊讶?!现行规定的,单位解散需向员工支付经济补偿的条款,是自2008年1月1日起才出现和生效的。而2008年前,和北京均不存在必须支付经济补偿的规定。但是,本案中,裴某却得到了2008年前的补偿,原因竟然在于《劳动合同》一项奇妙的约定。裴某和重机公司北京分公司2005年签订劳动合同时,包括条款:"单位解除和终止合同,按照员工在本公司的工龄支付经济补偿","在如下情形下单位可终止合同:
. 单位决定解散 ... ... "于是,就这样,裴某得到了意外的惊喜。由于双方约定优于法律规定,在律师的帮助下,裴某被法院支持:有权获得16.5个月的经济补偿!